8月10日,是養殖戶黃某違法排放污染物被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處以公安行政拘留7日期滿的日子,黃某因自己污染環境的行為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今年7月底,該縣森林公安局接到縣生態環境部門移送的案件稱:今年5月14日接群眾反映黃某在其經營的養殖場亂排放養殖廢水,污染周邊環境。次日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到現場核查,查實黃某經營的養殖場發酵大床未正常運行,養殖場集糞池上有臨時管道連接到周邊荒地,且荒地上有明顯養殖廢水澆灌痕跡,黃某存在向環境排放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的違法行為,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黃某是該縣濤圩鎮村民,小學文化,從事生豬養殖業。2012年在本村山旁旱地建起一個養豬場,在豬場發酵床難以處理污水時,黃某于今年1月上旬的一天、4月下旬的一天和5月上旬的一天,三次使用抽水機和消防帆布水管將廢水池的污水抽出,排放到豬場后面的荒山,排放30余噸,污染土地2畝,排放的污水全部滲入地下,造成了環境污染。
黃某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三款規定,于8月3日被該縣森林公安局送到縣公安局拘留所執行公安行政拘留7日。
來源:江華融媒體中心
作者:鄭萬生
編輯:劉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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