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執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這場歷經七年之久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2018年6月,張某登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大石橋鄉煤氣站門口路段時與蔣某福駕駛并搭乘李某音的二輪摩托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蔣某福與李某音受傷及兩車部件受損,其中蔣某福構成十級傷殘。經過,江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認定書,張某登負主要責任,蔣某福承擔次要責任。經過訴訟后,法院判決張某登賠償蔣某福與李某音5.6萬余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張某登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信息進行全面排查,但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多次前往張某登的住所地進行實地調查,與張某登及其家人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交流,然而,張某登態度消極,以“無力償還”為由推諉,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面對困境,執行法官調整策略,轉而做張某登親屬思想工作。法官多次與其家屬交談,講述申請執行人因傷致殘后的生活困境,并強調法律義務不可逃避。最終,張某登的父親被法官的真誠打動,表示愿意代為履行。在執行干警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再次協商,蔣某福、李某音同意減免部分賠償,張某登父親當場支付3.5萬元,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面對執行困境,執行干警既堅持法律剛性原則,又善用柔性調解手段,通過“法理+情理”的雙軌并進,最終促成案件實質化解,不僅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傳遞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來源:江華融媒體中心
作者:曾蔣創 蔣征南
編輯:劉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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