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華森林公安局根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對違規排放環境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人黃某處以五日公安行政拘留。
黃某在一年前租賃江華某公司豬場喂養生豬。為節約養殖廢水的處理費用,2024年3月初的一天,黃某在租憑豬場的沉淀池接上數百米長的水管,用抽水泵將沉淀池內的養殖廢水排放到300米外的小竹林里。當日抽了4個多小時,共排放了約數立方米的養殖廢水,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污染。
黃某存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被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罰款后,案件移送給江華森林公安機關,考慮黃某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黃某給予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來源:江華融媒體中心
作者:鄭萬生
編輯:劉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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