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華司法局碼市司法所指導碼市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一起因飲酒引發交通事故導致身亡的損害賠償糾紛。
2025年4月8日朱某某與黃某某、熊某某等4人在溫某家聚餐并飲酒。當天晚上7點左右朱某某自行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重傷,因傷重不治于2025年4月17日去世。朱某某系家中主要勞動力,去世后妻女將失去經濟來源,難以為繼。朱某某家屬認為,同飲者溫某作為宴請的主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朱某某在回家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各項損失40萬余元,其余同飲者黃某某、熊某某等4人也應承擔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多次協商無果,朱某某家屬遂找到碼市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員接到案件委派后,第一時間對該事件進行詳細調查。認為聚會飲酒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現象,如果該案處理不好,可能會引發比較大的爭議和社會影響。當即啟動快速聯調機制,聯動碼市鎮政法辦、江華交警大隊碼市中隊、江華法院碼市法庭等多方力量,對案件進行集中研判,并分頭對事實進行調查。江華交警大隊碼市中隊對朱某的血液樣本進行酒精測試,發現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5.35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狀態,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本次事故為醉酒引起二輪摩托車與停靠在路邊的大型貨車碰撞的事故,由朱某某負主要責任。調解員則分別向當事人及當時在場人員了解情況,綜合各方意見,當天不存在明顯的勸酒、灌酒行為。
考慮到死者家屬的悲痛心情,這個時候與家屬分析朱某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顯然并不適合。調解員于是采取“背對背”調解法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做工作。首先向溫某及當天同飲者闡明,同飲者基于先前的飲酒行為產生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該意外的發生,作為共同飲酒人也有一定的責任,無論是從法理還是情理上來說,都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隨后,調解員結合法院判例以案釋法。同類案件中,如果不存在強行勸酒、斗酒等不當行為,同飲人只是未盡到護送、照顧等注意義務的,只用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朱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過量飲酒帶來的風險應當具有預見性,卻未加節制,不顧自己的醉酒狀態騎車回家最終釀成不幸,對自身死亡結果應承擔主要的責任,引導死者家屬將提出的訴求降到合乎情理法的范圍。
最終經過調解員的真情調解和耐心疏導,5位同飲者表示愿意進行相應的補償,共同補償朱某某家屬人民幣37000元,并當場支付部分補償款,剩余補償款按時分期履行。至此,雙方就調解協議達成一致,該起案件圓滿解決。
來源:江華融媒體中心
作者:?歐陽寧 康繼達
編輯:劉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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