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辦理的何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經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何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6300元。
何某系江華瑤族自治縣勾掛嶺山麓村民,他在沒有辦理野生動物獵捕手續的情況下,于2023年11月下旬到本村大嶺腳安裝獵夾,獵捕野生動物麂子五只,12月期間在自家玉米地用竹棍打死斑鳩三只,到田埂邊用鋤頭挖到竹鼠兩只。9月至12月,何某通過安裝電滅鼠器和小夾子,捕得田鼠、家鼠、白腹鼠47只,重達10多公斤。何某把這些獵捕到的野生動物脫毛、去內臟,清洗干凈后放自家冰柜存放,準備到冬至腌制烘烤成臘味,供自家食用。
經技術鑒定:何某獵捕的中華竹鼠、珠頸斑鳩、小麂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小泡巨鼠屬《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何某非法狩獵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何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16000多元。
何某在禁獵(捕)期和禁獵(捕)區域,采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與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民事責任。考慮到何某案發后能主動到森林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供述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情節,于是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何某做出上述刑罰判決。
來源:江華融媒
作者:鄭萬生
編輯:曾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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