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養殖公司隨意排放沼液被罰逾期不交罰款,被法院強制執行。近日,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陳某某從濤圩 鎮拘傳至法院,成功執結這起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清除污染源,守護綠水青山。
2019年4月,永州市生態環境局江華分局執法人員到濤圩鎮某養殖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用消防水管從沼液池 抽取沼液對周邊農田進行漫灌,導致沼液已排入該公司未租用的部分農田且已污染村里的水溝,導致水溝水質顯黑色。永州市生態環境局江華分局對該養殖公司的違法行為作 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下達處罰決定書以后,該養殖公司法人代表陳某某一直未繳納罰款。2020年3月,永州市生態環境局江華分局向江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該養殖公司主動承認錯誤并承諾及時整改,請求減免加處的罰款,經申請人討論決定,同意進入 和解程序,雙方達成執行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和解意見。執行和解后,執行法官多次前往現場查看排污狀況并對該公司法人代表進行釋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裁判文 書的法律后果,并督促其及時進行問題整改。但該養殖公司仍然不履行義務,對執行人員避而不見,致使案件執行陷入僵局。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人員將該養殖公 司的法人代表陳某某從濤圩鎮拘傳至法院,在執行強制措施的震攝下,陳某某才轉變態度,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隨后,陳某某主動繳納了罰款,并及時進行了問題整 改。
該案的成功執結對污染環境的企業起到了威懾作用,打擊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有利于促進社會公眾增強生態保護 意識,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縣人民法院
作者:周罕 黃詩楊
編輯: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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