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縣推行以鄉鎮為責任主體的生態管護模式,對于充分發揮基層作用,整合農村各類資源,快速有效打擊破壞生態行為無疑能起到積極作用。我個人認為鄉鎮為主體的管護模式要優于職能部門為主體的管護模式。但這一模式弊端也不容忽視,如:管理權力缺失,人員力量單薄,辦公經費不足,執法素質不高等等。因此,心須建立相匹配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取長補短,形成互補,合作共贏,達到生態管護快捷高效目的。建議如下:
一、必須制訂詳細規劃。
應由縣主管領導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盡快制訂一個既總體又詳細的生態保護規劃。規劃的過程,也是一個理清思路,確定目標,明確任務的過程。同時,要把保護目標和任務迅速分解到各個鄉鎮,唯有如此,鄉鎮工作才有目標,才有方向,才有針對性。目前,縣生態保護總體要求已非常明確,但具體要求仍較模糊。如國省縣道沿線兩邊建房辦廠問題尚缺乏一個具體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當然生態保護目標和要求也不能太高,應充分考慮群眾心理承受能力,妥善處理生態保護與群眾生產生活需求的關系。
二、必須強化執法培訓。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鄉鎮作為生態管護主體同樣必須依法行政。因此,加強鄉鎮生態執法培訓,提高管護水平,已刻不容緩。縣應迅速組織相關部門擬定培訓方案,開展培訓工作。重點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管理權力委托情況下鄉鎮如何獨立執法問題;二是管理權力不能委托情況下縣鎮如何聯合執法問題。
三、必須尊重主體地位。
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人財物”相匹配的要求,強化鄉鎮主體地位。具體說,在財力方面要整合部門經費解決鄉鎮必要的辦公經費,罰沒款要全返鄉鎮并賦予完全支配權;在管理權方面縣職能部門擁有的行政審批權、檢查權、處罰權等能下放的盡量下放,不能下放的要制訂一個協管機制;在人事方面要賦予鄉鎮對縣生態職能部門干部職工的臨時調用和管理權;在立項方面要賦予鄉鎮與生態保護相關項目優先采用權。
四、必須轉變服務觀念。
在以鄉鎮為主體的責任追究體系下,必須強化縣職能部門服務主體,服務基層,服務生態的意識。鄉鎮制訂的保護生態工作舉措縣職能部門要無條件支持,鄉鎮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無條件采納,鄉鎮采取的執法行動需要部門參與的要無條件派人參加并服從管理。要建立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投訴制度,鄉鎮一次投訴,通報批評;二次投訴免去縣職能部門分管領導職務;三次投訴免去縣職能部門黨政一把手職務。只有這樣才能形成鄉鎮主體,部門聯動的齊抓共管格局。
來源:大路鋪鎮黨委
作者:黃守平
編輯:redcloud